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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醒醒吧,看看重拳下你到底“赖”掉了什么?

发布时间:2016-02-02 14:26:09


    “赖”掉了出行选择自由

    (1)老赖逃债,被迫坐3天3夜硬座从新疆回武汉

    张某是一个长期下落不明的失信人员。几年前,张某需要资金周转,从朋友那里借来70多万元钱。随后,张某一直拒绝偿还,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决要求他必须还钱。从那以后,张某转移财产,过着“下落不明”的生活,四处躲藏。2010年底,法院强制执行要求他偿还债务,他更是避而不见。法官和债权人一起,几乎找遍了他可能出现的地方,始终没有他和家人的下落。今年初,法官将张某列为失信人员“黑名单”。这样一来,银行、交通等部门对张某“亮起红灯”,无法办理信贷,无法购买飞机票和软卧等等。在此期间,张某为躲债前往新疆做生意。时间一长,张某不习惯当地的生活,经常回到武汉来,偷偷跟家人相聚。然而,他突然买不到飞机票和软卧票了,回武汉一趟坐了3天3夜硬座,苦不堪言。前几天,这名“老赖”的妻子主动到江岸区法院,找到承办法官,说想要偿还欠款,希望法官能将丈夫张某的名字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剔除,以免受“硬座之苦”。张某最后感慨说:“太难受了!长期下去受不了,还是还钱比较好。”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继禁止“老赖”坐飞机、列车软卧、旅游度假等高消费之后,将限制的范围扩至高铁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的一等以上座位。有了进一步限制,“老赖”既坐不了飞机,也坐不了高铁以及部分动车,而只能选择速度慢、时间长的交通方式出行,对自身出行造成了极大不便,这对他们而言无疑是给予了间接“打击”,也使得“老赖”们最终赖掉了己身的出行选择自由,为“赖”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赖”掉了消费自由

    (2)魏某申请执行张某峰、张某某、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

    魏某与张某峰为邻居。2011年张某峰因生意筹集资金向魏某借款人民币410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李某某作为张某峰的朋友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峰的儿子张某某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年12月8日,魏卓夫与张某峰、张某某、李玉明签订了《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峰未能偿还借款本金。魏卓夫于2013年9月18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

    2013年9月27日,魏卓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即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产与三辆汽车。2013年12月30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张某峰督促其履行时,其不但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并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

    2014年1月9日,执行法官等6名执行干警与多家媒体一起赶到被执行人张某峰之子张某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00多平米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现场共有被执行人所雇佣保姆、司机、厨师及房客四人,在执行法官出示证件后,上述人员仍有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在控制住现场秩序后,依法在房屋门口张贴拍卖公告,并向被执行人张某峰送达传票和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还当场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

    次日,张某峰便主动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承认错误并表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22日,魏某到法院递交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顺利执结。

    本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乘坐飞机、入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依法予以限制,并强制执行其900多平米的房屋一套,当场扣押其所有的宾利车钥匙一把,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使得“老赖”主动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赖”掉了企业声誉

    (3)庄某某申请强制执行A酒店有限公司案

    2014年11月3日,A酒店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向庄某某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并由某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魏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所借款项。申请人庄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A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经公证处审查,庄某某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后为庄某某出具了(2014)商睢证字第060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仅偿还本金750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申请人庄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

    民权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送达手续、查控财产。 其次利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并及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最后做好说理教育工作。

    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有理有据的教育说服下,很快拿出解决方案,并积极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及时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案件执结。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赖”掉了人身自由

    (4)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某某贷款75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某某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1日桦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庞某某家的50吨水稻予以查封,同年11月份,庞某某私自将被查封的水稻变卖,销售得款11万余元,除归还桦南县信用社借款2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已经将执行款人民币90000元交到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有能力执行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庞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且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老赖”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执行,最高可判7年!这无疑是对“老赖”最严厉的打击,金钱与人身自由的单项选择题,相信“老赖”能够做出正确抉择。

    “赖”掉了美好的心情、家庭的和睦,影响日常工作和生活

    欠钱不还的老赖,每日惶惶不可终日,其每天心情可想而知。欠钱不还,势必让家庭也受到牵连,很多老赖因为欠钱不还,连累到家庭,让家庭受到牵连,家庭失去和睦。

    其他限制及惩治措施

    (一)2015年7月22日施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3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11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2016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了八类具体惩戒措施:

1、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

2、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

3、行业准入的限制

4、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

5、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

6、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

7、限制出境、定罪处罚

8、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老赖”欠债不还是一种社会顽疾,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整治,这是社会诚信机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只有让“老赖”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在社会上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法律就是“老赖”的“拦路虎”和“绊脚石”,让“老赖”最终“赖”掉的都是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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