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09年8月10日,被害人孙某在被告张某开办的门市部内购买了清洗机一台(又名高压水泵)和自吸泵一台。2009年9月5日,孙某用清洗机清洗猪舍时,因清洗机漏电,孙某被电击死亡。经黑龙江省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鉴定该清洗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之后孙某妻子牛某、儿子孙来斌、孙钰涵向肇东法院起诉要求产品销售者被告张某和产品生产商被告台州市大乘汽车保养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70.170.50元。
二、审理过程、裁判结果及理由
本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肇东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对本案的380清洗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鉴定,该380清洗机存在漏电的产品质量问题。庭审时,原、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个是被害人死亡未进行尸检,死因不明。另一个是第二被告台州市大乘汽车保养设备有限公司是否是清洗机的生产者。由于被害人死亡后是土葬,现尸体已经腐烂,无法再做尸检。只有被害人死亡时照片和事发后到场的目击证人证言,但被害人是被电击死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予以认定,第二被告台州市大乘汽车保养设备有限公司否认与第一被告张立和之间存在该产品的购销关系,但该产品的说明书和商标能够证明该产品系第二被告产品,在此基础上,法庭在庭审结束后未简单下判,而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从规范销售者销售行为的角度,从制裁生产者违法生产行为的角度,耐心细致的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使本案调解结案案结事了,法庭针对二被告认真宣传和讲解《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规定,指出第一被告不能证明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购销关系,第一被告张立和首先应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有销售合同关系的经销商或第二被告有追偿的权利,同时向第二被告提出,不论是否是其直接购销给第一被告的产品,第二被告最终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同时告之三原告,在此次纠纷中,由于原告方的无知和疏忽未能及时保存和收集证据,致使死因无法确定,在证据方面存在缺陷和疑点,具有很大的诉讼风险,之后法庭领导出面与辖区政府协调,由民政部门给三原告办理低保,原告同意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同意与二被告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通过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张某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5000.00元,被告台州市大乘汽车保养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6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由被告张立和承担。法庭制作调解书且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此案终结。
三、分歧意见
第一、被害人死因不明:虽然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死亡,但是由于无法尸检,证明不了死亡原因,即排除不了被害人死亡是因该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也不排除其他原因死亡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证明死亡结果与产品质量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第一被告不能证明与第二被告之间存在销售产品合同关系,第二被告又否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人起诉应当在二者之间选择由其中之一来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侵权责任必须只备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四者缺一不可,其中造成损害后果即损害事实的发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受害者来说只有发生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实事,才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同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认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受害者应在损害事实发生时注意搜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三原告未能得到全额赔偿的一个很大原因是被害人死亡时未作死因鉴定,致使损害事实不是十分清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赔偿,也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连带赔偿责任,可根据个案情况,由法院行使释明权,让受害者按照法律规定选择二者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销售者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等制度。否则,发生产品责任时,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本案中第一被告只所以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就是因为没有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去做,不能证明产品的供货者和生产者。此外承办法官认为:每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只要你肯下功夫去做调解工作,即使调解不成,也会为今后的审理、执行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一旦调解成功,将会收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此案的成功调解就是一个较好的范例。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