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其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下为你详细讲解:
- 破产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就需要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若企业法人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法进行重整。比如,A公司有一笔到期债务100万元,但其资产只有50万元,且经营状况极差,明显缺乏清偿剩余50万元债务的能力,此时就符合破产原因。
- 破产申请主体:
- 债务人:即企业自身,可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当企业意识到自身经营困境且符合破产原因时,主动申请破产,能掌握一定的程序主动权,例如选择合适的重整方案,尝试挽救企业。
- 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比如B公司欠C公司货款50万元到期未还,C公司就可向法院申请B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以此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责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确保债务得到合法清理。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其进入破产程序时,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以保障金融行业的稳定与安全。
- “执转破”情形: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法院若发现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的,可将被执行企业移送到破产清算审查部门,通过“执转破”程序启动企业破产程序 ,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
- 管理人制度:
- 指定与更换:管理人由法院指定,通常可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个人也能担任。若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例如,若管理人在处理债务人财产时存在私自挪用的嫌疑,债权人会议就有权申请更换。
- 任职资格限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及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以降低履职风险。
- 职责与监督: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多项职责。同时,管理人需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比如定期在债权人会议上汇报财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 破产重整制度:
- 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类似,包括企业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就可启动重整程序。
- 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例如,债务人认为自身企业仍有挽救价值,可主动申请重整;债权人若看好债务人企业的潜在价值,也可申请对其进行重整。
- 重整期间特殊规定:在此期间,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等。
- 重整计划相关: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作,要对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草案需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如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分别表决,再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实施;若未通过或未获批准等,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 破产清算相关规定:
- 宣告破产:法院经审查,若认为债务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且无挽救可能或重整、和解失败,会宣告债务人破产。
- 财产变价与分配: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如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资产转化为现金。财产分配时,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相关费用、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债权时,按比例清偿。
- 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会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主体资格注销,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