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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肇东法院:双休不休 洪河法庭用“心”调解

发布时间:2021-09-06 09:10:38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实际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日肇东法院洪河法庭庭长邹清刚牺牲休息时间,成功调解一起民事纠纷,真诚服务群众,践行为民宗旨。

    原告王某某对其与被告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后,洪河法庭在委派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2020年4月15日18时10分许,崔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在肇东市跃进乡宏伟村由南向北行驶至李井水屯北500米处时,与相向由北向南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某及乘员,崔某某驾驶摩托车乘员受伤,经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受伤后,在肇东市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5261元,王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邹清刚了解到原告王某某腿部伤后尚未完全恢复行走不便情况,另一方面考虑法庭案多人少工作时间紧的现状,决定利用休息时间对此案进行庭前诉讼调解。

    立案次日星期六,法官邹清刚和辅助人员张崇辉按正常工作时间来到法庭,法官从情、法、理出发进行双向沟通,劝说当事人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最终初步达成调解意见:

    被告崔某某承担原告王国萍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8万元,于2021年8月16日前给付人民币3万元,于2021年12月10日前给付人民币5万元。

    原告王某某向法官表示诚挚谢意,而邹清刚法官说:”人民法官应该做的就是为群众办实事,尽快结案,让当事人满意。”

    此案件的成功调解只是肇东法院日常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缩影。我院全体干警始终秉承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原则,牢固树立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以实际行动展现新时代法院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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