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踢足球不慎碰伤
协商不成
受伤学生把
学校、与他发生碰撞的学生及其家长
告上法庭
……
谁来为学生的受伤买单?
受伤学生:我在学校上学,学校就有义务照看好我,如果在学校受到伤害,理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老师不可能一刻不离紧盯每个学生,学生不小心造成的伤害,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法在身边”为您讲述“体育课上的意外伤害”。
事件回顾
王小甲与李小乙系我市一所初中的初二学生。2018年6月的一天,王小甲与李小乙在学校上体育课踢足球时,为争抢头球,二人头部撞到一起,王小甲头部受伤。后王小甲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000余元。此事经学校多次协调,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小甲遂一纸诉状将李小乙、李小乙父母、学校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篮球、足球等比赛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在对抗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风险在所难免,不能过分于苛责体育活动参与者,而对于学校的管理责任也应视情况而定。
法院释明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王小甲、李小乙均系初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王小甲必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以王小甲、李小乙的年龄和阅历,对足球运动的危险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及处理能力,双方在体育课时间的足球场上进行足球比赛,既未超出足球运动的安全活动范围也在体育课的合理时间内,学校在时间、空间上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履行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并无过错,应当免除学校的责任。
李小乙及李小乙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王小甲自愿参加足球运动,一定程度上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受伤的可能性是应该预见到的,李小乙与王小甲争抢头球属于正当体育行为,其并没有故意侵害王小甲的过错,李小乙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本案王小甲、李小乙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符合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观和诚实守信、互爱互助、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
小编再唠叨几句
体育比赛不同于学习活动,由于比赛的竞赛性和激烈性,不可避免会因运动项目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风险。运动员自愿参加某一项竞技比赛,即视为自愿承担该项比赛所具有的运动风险,在比赛中发生竞技风险损害,受害人无权向竞技比赛的对方致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由比赛的组织人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系成年人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受伤,则属于工伤,应当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